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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简介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位于湖北武汉市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亮点
院系设置
机械工程学院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1950年,现有机械设计与制造、数控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智能光电制造技术、智能控制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等6个专业。机械工程学院坚持改革与发展,积极创新,锐意进取,在专业建设、师资建设、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取得一系列显著成绩。 机械工程学院拥有国家示范院校重点建设专业群,拥有国家级精品专业建设项目1个、教育部教改试点专业1个、湖北省高校科研优势与特色领域1个、国防科工委重点支持的军工专业1个、全国机械行业技能人才培养特色专业1个、湖北省高职高专重点建设专业3个。拥有一支教学与工程实践经验丰富,治教治学严谨,敬业精神强,团结协作好的国家级教学团队,培育国家级资源共享课程2门及多门省级资源共享课程,拥有一批年富力强的“双师型”教师,其中包括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楚天技能名师和湖北省教学名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 机械工程学院拥有校企共建,集教学、生产与一体的校内生产性实习基地,如工程环境真实的校内智能制造产线、先进制造技术实训基地、工业机器人实训基地、激光加工技术实训基地、3D打印实训室、中德工业自动化AHK认证、智能制造虚拟仿真实训室等,被评为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国防科技工业实训基地、教育部创新发展行动计划装备智能制造实训基地和现代制造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拥有数量众多、功能齐全、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校外实习基地。 近年来,机械工程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及综合素质不断增强。获得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全国机械创新设计大赛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1项,二等奖5项;湖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7项。 机械工程学院与国内外知名企业深度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培训、校企共同培养学生,毕业生就业率长期保持在97%以上,近几年来,不断开拓就业市场,提升就业质量,向世界五百强公司以及国有大中型重点骨干企业输送大批毕业生,其中包括“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湖北省技术能手”等,深受企业欢迎。 交通运输工程学院 交通运输工程学院(船员教育与培训中心)积极响应国家海洋强国和交通强国的战略需求,开设有内燃机制造与应用技术、船舶动力工程技术、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含武警、海军定向培养直招军士)、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含武警定向培养直招军士)、新能源汽车技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等7个专科专业。其中,国家示范校重点建设专业3个、国家骨干专业1个,全国职业院校交通运输大类示范专业点2个,第一批“双高计划”国家级重点建设专业5个,旨在培养能够服务于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学院设有内燃机教研室教研室、动装教研室、汽车教研室、轮管教研室、航海教研室、船电教研室、实训教研室、博士工作室和船员教育与培训中心(与学院合署办公)。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一支素质高、结构优化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现有专任教师47人,其中副高级以上22人,博士研究生5人,专任教师双师比例达85%以上。学院是湖北省首批全省高校党建工作标杆院系,拥有国家级专业教学团队1支、国家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1支、首批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1个、湖北名师工作室2个、湖北技能名师工作室1个,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1人、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湖北十佳师德标兵1人、湖北省师德标兵1人、湖北省先进工作者1人、湖北省职业学校名师(名匠)名校长培养计划名单1人。 学院建有智能航运中心、轮机中心、汽车实训中心、水上训练中心、全任务船舶驾驶模拟实训室等一流实践教学基地,前后被授予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湖北省国防科普教育基地、湖北省船员教育与培训基地,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船舶主机和轴系安装”赛项基地、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湖北省船舶柴油机技术研发推广服务基地,可开展多项职业技能考证培训,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甲级海船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荣登2021年郑和航海风云榜获得全国最受欢迎的船员培训机构,2023年度被授予长江海事局辖区五星级船员培训机构。 学院立足于现代绿色智能船舶制造、国际航运、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与售后服务等国家重点产业领域和湖北51020产业集群关键领域,积极服务国家海洋强国和交通强国的战略,注重绿色、智能等新质生产力的培养,致力于为社会输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近年来,学院各专业毕业学生平均就业率达到90%以上,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 展望未来,学院将继续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根本动力,以服务“制造强国、海洋强国、交通强国”建设等国家战略为根本面向,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 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是为国家培养服务于船舶海洋工程事业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摇篮。现有船舶工程技术、船舶舾装工程技术、焊接技术与自动化、游艇设计与制造、海洋工程技术五个专业,设有船体、舾装、焊接等三个专业教研室及船舶设计所。 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专业师资力量雄厚、结构合理,既有资深专家学者,也有来自企业生产一线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级工程师。其中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16名,船舶工程技术专业教学团队为国家级教学团队,焊接技术及自动化教学团队为湖北省省级教学团队,教学队伍中有全国优秀教师1名,湖北省省级名师1名,楚天技能名师4名。 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通过校企合作,共建了具有先进性、生产性的开放型、区域共享型实训基地,实训基地现为国防科技工业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湖北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基地拥有上海佳豪武汉船院生产设计工作站、船舶结构实训室、船舶工艺实训室、船舶涂装实训室、船舶放样实训室、造船生产设计实训室、舰船博物馆、游艇设计室、游艇建造实训室、金相热处理实训室、焊接实训室、焊接检验实训室等多个试验实训室,实训场地面积及设备台套数充足、设备先进,完全能够满足教学和各类生产性实训的需要。 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服务于船舶行业和武汉地区“两型社会”建设,大力推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了基于工艺实施工作过程、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体系,建成有船舶工程技术专业国家级教学资源库、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省级精品课程7门。 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与国内一流的船舶企事业单位、焊接研究院所、大中型建筑企事业单位、大型钢结构企业、大型游艇制造企业建立了牢固的合作关系,共同开设了“太平洋造船集团订单班”、“招商重工邮轮工匠班”、“福建南方路基班”等人才定向培养订单班,实现了校企双方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现有在校学生近1300人,学院拥有高素质的学生教育管理团队和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通过全面实施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三自”教育,学生综合素质优良,深受广大用工企事业单位的认可和欢迎,学院各专业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现有专职教师46人,副高以上技术职务23人,现有船舶电气工程技术(含邮轮班)、电气自动化技术(含英才班)、机电一体化技术(含中德班、三菱电梯班)、应用电子技术(含中高职3+2)、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含武汉地铁集团订单班)、工业互联网应用等8个专业及专业方向,下设电气自动化教研室、机电技术教研室、电子与信息教研室、电气学院实训教研室、教务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6个单位。国家示范院校重点专业2个,中央财政支持专业2个,湖北省高职高专教育改革重点专业1个,湖北省高职高专教育改革试点专业1个,湖北省高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重点支持专业1个。 学院拥有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及实验设备,拥有包括27个实验实训室的专业基础、综合应用、创新研究等三大平台。实验室使用面积5500平方米,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资产总值约2000万元。实验实训条件通过了湖北省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其中船舶电站组建与调试、船舶电工工艺实训室的实训设备及实训室设计是由我院教师与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岗位现场结合实践教学共同研发,在国内同类院校实训室建设工作中属于首创。实验室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为主线,建立专业基础型、综合应用型、创新型等多层次、多模块的实验教学体系;积极构建对校内外开放服务、优质资源共享的综合实验教学平台。 学院《船舶电站组建与调试》课程2016年入选教育部首批“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实用电子技术》《可编程控制器技术》《 自动控制原理与系统》《船舶电力拖动》获得了省级精品课程;另外还有《电子电工技术》《电子电路仿真》等12门课程课程获得了院级精品课程。电气自动化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专业获得了省级教学团队,国家示范性建设专业、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设岗专业等称号;机电一体化技术获得湖北省高职重点专业称号;湖北省技能高考主考学校,近三年共承担7000余人的技能考试工作。 近年来,电气学院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98%以上,就业面向国内大中型知名企业。如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佳豪船舶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中海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722研究所上海达丰公司(台资)、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意、法合资)、武汉天马微电子
本科专业设置
招生信息
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省级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校园与生活
1、住宿收费标准为800元/学年(8人间)~1200元/学年(4人间)。新生入学报道时一次性缴清有关费用方可住宿,学生毕业或退、休学要到住宿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的,由保卫处、学工处、后勤集团等部门集中清理。 2、学生需调换寝室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领导签署意见,由后勤服务集团宿管中心批准后方可调换。 3、学生因故休学要求办理退宿手续,复学时重新办理住宿手续,凡是已经取消学籍的随即取消住宿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延用或退交住宿费用。 4、要求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起床进行早锻炼、晨读;每晚在学校规定的熄灯时间后休息,杜绝随意晚归和夜宿不归现象。 5、在学习与自修时间禁止用计算机做与学业无关的事情,不允许晚上熄灯后开机,任何时间都不得因上机而影响其它人员正常作息。一年级学生不得在宿舍拥有个人计算机。 6、严禁在寝室内饲养动物。
毕业生就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一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一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一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进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区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 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 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地位的需要; 4.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5.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6.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7.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8.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9.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 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 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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